更新时间:2022.03.10
无效婚姻是指三种情形的婚姻: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的婚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处理方式:一般来说,无效婚姻应由人民法院宣告,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对男女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一方重婚的;结婚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相当于夫妻关系没有存在过。被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当事人的婚姻状态恢复为未婚。
婚姻无效,孩子可以按以下情形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由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关于抚养权出现争议的,可以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无效婚姻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该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婚姻无效的解除: 1、申请宣告婚姻为无效婚姻。当事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为无效婚姻,一旦确认判决后,该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