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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也称一体公司、一个股东公司或股份的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一人,此点是一人公司最显著的特征。这说明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而传统公司法坚持公司的本质是社团法人,要求至少有两... 更多>

一人公司

  •  自然独资人的含义是什么?
    自然人独资是指个人独自出资经营的企业,与普通企业有本质区别。自然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来投资,企业的全部财产归该自然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现实中很多人将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混淆,但是一个公司属于公司,个人独资属于企业,二者是不同的。自然人独资是指个人独自出资经营的企业,从本质上来看,它与普通企业并没有太大的区别。自然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来投资,企业的全部财产归该自然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和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现实中很多人将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混淆,但是一个公司属于公司,个人独资属于企业,二者是不同的。3. 自然人独资企业与普通企业有什么区别?自然人独资企业与普通企业有什么区别?自然人独资企业是指由自然人出资设立,全部注册资本由出资人承担,企业利润由出资人支配的企业形式。而普通企业则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出资设立,全部注册资本由出资人承担,企业利润由出资人支配的企业形式。从出资人承担风险的角度来看,自然人独资企业与普通企业存在区别。自然人独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由出资人承担,因此出资人承担的风险相对较高。而普通企业则是由出资人承担全部注册资本,出资人承担的风险相对较低。从企业的法律地位来看,自然人独资企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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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人公司滥用公司人格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是新公司法新设规定,构成了对公司社团性的突破。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其所设公司之间容易出现财产、人格等方面的混同,从而会使股东容易利用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为防止一人公司人格被股东滥用,新公司法设立了股东连带责任等制度予以防范。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应债权人的请求,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相互独立的,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其与20条第3款规定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区别是,20条第3款负举证责任的是债权人,64条负举证责任的是股东。新《公司法》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由股东来证明其所设立的一人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公司的债权人只要提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主张,则股东就要承担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责任。因为,相对于债权人来讲,股东对于公司的有关信息处于绝对的优势,债权人一般无从知道公司财产与其股东个人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因此,由股东来承担证明责任是适当的。同时,也给股东一个机会,只要能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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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人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不分的,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肯定的。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监管困难,因为只有老板一个人说了算,他的私人财产跟公司的财产往往无法分开。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企业法人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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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出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3、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2023-08-17
    341人看过
  • 第59条:注册资本及转投资问题
    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将旧《公司法》严格法定资本制改为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4],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除另有规定外,统一降为三万元,同时实行认缴资本制。相对于普通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则严格的多,实行的仍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也比设立普通公司要高,为10万元,同时实行实缴资本制。立法者的本意可能是认为,相对于普通公司而言,债权人与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交易时要冒更大的风险,故而对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严格规定,这样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事实上,这个目的是否能达到呢从目前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大多抛弃了资本信用理念,而采纳资产信用理念[5],资本只是公司注册那一瞬间的公司资产,此后,公司用来担保债权的是公司的现存资产,与原来的注册资本基本上没有什么关系了。而且,这一条规定从法理上来说,明显是与新《公司法》第26条相抵触的。笔者斗胆猜想,本条若非立法者的疏忽,那只能解释为立法过程中新旧两派法律理论妥协的结果了。本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够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为防止股东将其财产分成若干份,设立多个公司,用小量资本承担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以
    2023-08-17
    272人看过
  • 挂名股东的表现形式
    (一)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根据实际出资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由于自已的身份受到有关法规、政策的限制不宜公开,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公司。如在《公司法》修订前的实质一人公司却登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股东的大多属此种情况;二是实际出资人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公开身份而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在实践中,被借名者大多是亲属、朋友或者在管理、产权等方面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与法人单位。(二)约定挂名的股东这种形式大都出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规避税收、规避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规定等不同原因,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办理工商登记,从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及股东名册上转让方成了挂名股东。而受让方虽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但却具备参与公司治理、收取资本收益等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挂名股东有被判刑的吗只要有需要股东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即使是挂名股东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
    2023-08-17
    315人看过
  •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不足
    引言我国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对一人公司做出了特别规定,从出资、再投资、法人格否认等方面对一人公司的债权人进行了特殊保护,但笔者认为仍然存在不足之处,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人公司的债权人保护存在隐患。1出资在出资方面,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高7万,而且要求投资者实缴、一次交清。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与公司有限责任给一人股东违法操纵带来的巨大利益相比,只能是杯水车薪。法律不断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场,不断的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在公司法人格的制度框架下,较低的注册资本却无形中成为了很多人规避责任的途径。一人公司合法化后各地纷纷涌现的一人公司现象,可以说在短时间繁荣了市场,但是市场的长期繁荣需要实力的保障,到底现在有多少一人公司存活下来,他们为市场提供了多少效益,值得研究。新《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出资方式和比例等没有做出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规定,也就是说,一人公司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出资。笔者认为,控制每一种出资方式在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也是很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措施。2再投资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
    2023-08-17
    371人看过
  • 一人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注册一人公司的程序和注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差不多。它只不过有以下方面不同: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主要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些规定,比其他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既为公众投资创业多增加了一条渠道,多了一种方式,又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弊端。应当说,这样的规定,是适当的。这样,您在注册公司的时候,您要酌情考虑到底是注册一人公司还是一般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就我们而言:毕竟注册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企业年检所花的费用和承担法律责任方面来讲的话,要比一人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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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人公司的风险形成原因
    1、分权制衡机制在一人公司运行中更容易失灵一人公司特别是自然人一人公司之所有与经营多数是不分离的。在一人公司中,一人公司的股东往往身兼数职。作为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谋求公司的利益,由此而生的权利、义务归公司享有或承担;作为公司的惟一股东,他仍拥有公司股东大会的所有权力。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时,一人公司的股东与董事往往二位一体,这就谈不到不同机构权力明晰,无所谓不同机构拥有不同的权力不能相同,分权制衡更无从谈起。2、一人公司容易诱发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予以承认,也就赋予了一人公司以独立人格,从而使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最具有诱惑力之处就在于其有限责任原则,许多投资者之所以选择一人公司而不是个人独资企业,就是看中了这一点。然而,由于股东的惟一性,相对于传统公司,一人公司股东更容易滥用有限责任。在一人公司中,其惟一股东行使着股东会的全部权力,其个人意志能借助法律规定上升为公司意志,而该股东又往往独掌公司经营大权,行使着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各项权力,使完全代表其个人意志的公司意志能够在公司经营中得以实现,而很难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由于个人意志与公司意志难以分清,在客观上为其混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提供了空间。惟一股东完全可以在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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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人公司的强制性规定
    相对于新《公司法》有关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自由设立一人公司的规定相比,有关一人公司的强制性规定更多。这是因为,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一人公司毕竟不是典型的公司形式,它只是异化了公司形式,但由于其事实上的存在,以及存续过程中的不可避免性,因此,一方面要允许其存在,另一方面,又不能能使其成为公司的典型,因此需要对其加以控制。一人公司相对于普通公司来讲,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当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得到法律确认后,大量出现的一人公司,必然导致另一种意义上的皮包公司的出现,这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另外,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其所设公司之间容易出现财产、人格等方面的混同,从而会使股东容易利用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基于以上认识,在《公司法》不承认一人公司时,其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让一人公司浮出水面,从而承认实践中所存在的各种一人公司形式,使现实中的有关问题有相关的法律来解决,但当法律在规定了一人公司的设立后,其所面临的问题则是如何使其趋利避害,对其加强监管。基于这一立法思想,我国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大多为强制性规定,其具体表现是:1、从主体上看,一人公司只限于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设立,这相对于草案中没有限制一人公司的设立主体,显得较为保守。与旧《公司法》相比,只是在投资主体上增添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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