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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
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侵权的行为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 更多>

共同侵权

  • 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一、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人民法院如何处理1、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人民法院处理结果如下:(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2)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法典》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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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水道堵塞家中被淹谁来负责
    下水道堵塞造成住户被水淹的,应该由造成下水道堵塞的行为人承担赔偿的责任,若无法确定具体行为赔偿人,则推定为共同过错,由被淹住户与楼上住户共同承担责任。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在楼上发生渗水情况时,物业的有没有义务解决,首先可以看下物业的基本职责,主要有如下:1、物业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和保养;2、加强保安和消防管理,向业主和租户提供生活和办公的安全保障;3、搞好物业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包括垃圾、各种废物、污水、雨水的排泄清除等,以求保持一个清洁卫生的环境,向业主或租户提供一个整洁舒适的居住、办公环境。下水道堵塞责任划分与法律依据如能确认下水道发生堵塞的具体业主,可要求该业主承担责任责任人不明,依据公平原则和共同侵权原则,可要求使用该下水道的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而且应当找到实际的侵权人,才能起诉,是否因为楼上的业主装修造成的堵塞以及堵塞的原因,这都应当由相应的证据证实才能更好的维护的合法权益。居民这样做是在污染小区环境,遇到下水道堵塞的情况,居民可以向物业报修。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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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主要的立法宗旨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有下列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则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解释主要有哪些内容?《劳动合同法》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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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打架妻子搬“救兵”丈夫要求精神赔偿
    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妻子搬来妹妹等救兵调解,竟引来了新一轮激烈争斗,丈夫陈先生在争斗中受伤。2010年3月1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陈先生获赔医药费、交通费322.20元,其他诉请被驳回。陈先生与林女士是一对夫妻,在培养儿子方面总是意见不一。今年1月1日早晨,两人又为儿子生病之事互相责怪。林女士认为丈夫无理,自己受冤,气急之下,请求110帮助,同时,还接通了妹妹家的电话。警方接报后对这对夫妻进行了调处。中午11时许,陈先生的小姨子和两个连襟等三人赶到。见陈先生在卫生间吸烟,三人便上前质问:你为什么要打自己老婆陈先生的回答令对方不满,引起口角,继而双方肢体发生碰撞。陈先生被对方一人按住双手而受伤。经验伤,结论为陈先生上唇软组织挫裂伤;下前牙外伤;软组织挫伤。陈先生认为,妻子林女士电话纠集其妹妹等人来到自己家中,对自己一阵暴打,并将自己双手反抓在身后,自己被打得口喷鲜血,直不起身。三被告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严重侵害了自己身体健康权及人权尊严,且110三次出警给社区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客观上降低了邻居对自己的评价。被告当着四岁儿子的面殴打自己,给儿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28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33元;书面赔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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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侵害债权法条规定有哪些?
    第三人侵害债权法条规定有哪些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中国现行法律对于该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理论界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有三种主张,否定说,肯定说以及折衷说。关于这一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是三要件说,即侵害债权应具备:(1)侵权行为人仅限于第三人;(2)第三人的过错形态为故意;(3)有损害债权的结果。一种是四要件说,这种观点是在三要件说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要件,即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判例与学说,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形态不同,法律救济也有所区别。(一)第三人直接侵害债权第三人直接侵害债权的情况是指第三人作为债权准占有人接受债务人的给付,使债的关系终止,但债权人并没有实现债权,此过程中债务人没有过错。如某甲拾得某乙的无记名国库券去银行兑付,银行予以支付。这一结果导致某乙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某乙的债权没能实现,并非银行的过错,而是某甲的侵权行为,某乙应要求某甲承担侵害债权的责任。(二)第三人侵害给付标的物这种情况通常是指第三人基于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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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
    1、货物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的责任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但如果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2、特殊风险的责任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1)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2)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3)由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4)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5)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等易造成全部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6)承运活动物。托运人(发货人)因上述特殊风险损坏的货物,导致他人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3、未收取“现款交货”费用的责任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托运人(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4、延迟交付货物如果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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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债务-问题
    共同侵权
    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问题: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主要有成立要件和对外效力上的区别。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成立要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而按份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在债权成立时就已确定。另外,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对外效力上的区别表现在连带债务人对全部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按份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份额无清偿义务。这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1、债权人可就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向一个或数个连带债务人求偿,而连带债务人不得拒绝履行。而对于按份债务,债权人只能就债务人所负债务份额向其求偿,无权要求按份债务人履行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2、对于按份债务,如果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出自己所负的份额,如果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时,可向其他债务人求偿,发生他人债务消灭的效果。但其他债务人可因与求偿权人不存在债务关系来对抗求偿权。求偿权人可依不当得利向受领人请求返还。对于连带债务就不存在这个问题。3、按份债务就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果抵销、提存、受领迟延,无效等,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这与连带债务正好相反。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实践中,存在着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属于连带债务的问题,这里他想粗浅论述一下。中国《民法典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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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构成共同侵权的要件包括什么
    1、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当然,该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即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不仅是共同故意可以构成,而且共同过失也可以构成。在民法上,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意义不大。因为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通常取决于损害的有无或大小,并不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3、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所谓结果的同一性,首先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如果各个行为人是针对不同的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即使针对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权利分别遭受侵害,损害后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分开,则有可能构成分别的侵权行为或并发的侵权行为,而非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就在于数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4、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
    2023-08-17
    68人看过
  • 劳动起诉案件的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劳动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做出裁决。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用人单位招用沿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2023-08-17
    37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综合上面所说的,抚养孩子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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