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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分配如何规定

更新时间: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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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破产制度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偿,是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通过执行财产分配制度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偿,是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进行。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若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可见,法律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通过破产程序或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清偿债务的选择权。若相关当事人启动破产程序,则按照破产程序处置债务人的财产和进行分配;若相关当事人未启动破产程序,则仍按照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进行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和分配。 二、破产制度的分配方式 如债务人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依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位进行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三、执行财产分配制度:即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财产分配制度是指多个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其不同的民事执行根据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请求执行机构强制执行时,对于执行所得如何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所形成的原则、程序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执行财产分配是以发生金钱债权执行竞合为前提条件。 执行财产分配制度的参与分配制度,从过程看包括参与和分配两方面的内容。《执行规定》以取得执行依据为申请参与分配的唯一要件,排除了在起诉阶段以法院受理为依据申请的可能。与执行财产分配制度有关的概念: 1、主申请执行人与其他申请执行人 主申请执行人,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首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受理主申请执行人执行的法院,取得了分配资格,也即分配法院);其他申请执行人,可以称为后申请执行人,这些债权人都有执行依据, 2、分配法院与执行法院 法律允许“轮候查封”实施控制性执行措施。轮候查封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价值较大的财产进行查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我国既禁止超额实施查封,又禁止重复实施查封。 分配法院:即主持分配的法院。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6号)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执行法院:已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执行案件的法院,称为执行法院。 (一)参与程序 参与程序即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参加的程序,是规定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的主体资格、申请时间、申请方法等内容。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1、未申请法院执行的后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分配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2、其他已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执行案件的法院,向分配法院提交参与分配所须的相关材料。 《执行规定》第92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二、分配程序 分配程序是就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所得对各债权人实行公开清偿的方法、规则和比 例的程序。 1、多个债权人债权种类不同 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优先权”应是指法定的优先权,目前该权利主要是指“船舶优先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2、多份金钱给付内容,且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执行措施”,既包括执行终局的生效法律文书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也包括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采取的保全执行措施。 3、多份金钱给付内容,且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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