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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既遂刑事责任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根据法律规定,依照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根据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违反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首先,犯罪人违反国家书号管理规定,出售或者
如果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就是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
如果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就是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淫秽物品主要指的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具有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如果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是不属于淫秽物品的。并且,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
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罚为: 行为人以传播或谋利为目的,非法走私淫秽的录音带、影片、书刊、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的,依法可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作罚金处罚;导致情节严重的,依法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并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实践中的卖淫嫖娼往往会滋生犯罪的发生。有关卖淫嫖娼的犯罪罪名有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这类罪名一般判处五年到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