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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管辖权是哪些

2021-07-14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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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回复

专业分析: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劳动教养; 4、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一般情况是是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了方便大家的生活,国家的机关部门所做的事情,都是互联网的行驶,所以离婚也是可以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址的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前提是带的资料要稍微比在管辖地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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