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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鉴定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2022-12-19 612
普法内容
工伤鉴定时间的规定如下: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30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对超过一年的申请时限的特别规定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的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四、社会保险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应用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五、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单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因有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鉴定流程如下: 1、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3、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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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律师 陈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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