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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诉讼

更新时间:2024-01-25 11: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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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诉讼是指因他人侵犯著作权,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法律诉讼。此类诉讼通常涉及对作品的复制、传播、展示或修改等未经许可的行为,旨在维护著作权人对其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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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诉讼

著作权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具体情况如下:1、对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3、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一、著作权侵权诉讼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应当提交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真实有效的文件等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2、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复制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3、原告应当提交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二、著作权侵权起诉流程有:1、搜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2、证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权本身成立;3、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具体的侵权方式;4、选择管辖法院;5、起诉前的措施;6、立案、准备开庭;7、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具体情况有对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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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民事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侵权复制品存放地、查封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侵权复制品存放地,是指存放或者隐匿大量侵权复制品用于经营的场所;查封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的场所。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一方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一名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由侵权人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难以确定侵权地点和被告住所的,原告发现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视为侵权地3.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难以确定侵权地点和被告住所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和其他设备的地点可视为侵权地点著作权归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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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诉讼请求是要求对方进行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赔偿损失。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侵犯著作权罪民事赔偿标准是什么?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对权利人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后者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还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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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一)著作人身权纠纷1、发表权纠纷2、署名权纠纷3、修改权纠纷4、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二)著作财产权纠纷1、复制权纠纷2、发行权纠纷3、出租权纠纷4、展览权纠纷5、表演权纠纷6、放映权纠纷7、广播权纠纷8、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9、摄制权纠纷10、改编权纠纷11、翻译权纠纷12、汇编权纠纷一、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关于著作权纠纷诉讼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对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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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诉讼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二、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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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按照诉讼标的额来确定。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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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非专有被许可人所取得的使用权具有受限的排他性,并不能对抗造成其损害的第三人,故非专有被许可人并不享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但司法实务中,当许可合同事后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对诉权行使作出特别约定或明确授权时,法院一般也认可普通被许可人(非专有使用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认为这是对诉权的特别约定或授权。这主要是从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与实效性角度考虑,并从实质判断上认定侵权之诉的原告资格问题。正因为如此,同一权利不同主体都可主张权利而成为原告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甚至出现个别权利人通过所谓合同约定,将几首音乐作品的诉讼权利授予律师事务所,并明确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提起诉讼,出现律师事务所直接成为商业维权案件原告的极端案件。这种现象显然是曲解了法律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权和诉权的性质。一、著作权主体的认定方法有哪些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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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步骤是:(1)搜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证明争议的著作权存在并能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证据、原告与争议著作权相互关系的证据、侵权行为存在和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的证据、被告与侵权行为关系的证据、侵权获利与侵权程度的证据等。(2)证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权本身成立第一,证明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归属于原告。即原告作为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国人,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享有著作权的资格。并且原告与著作权直接存在法定的关系,著作权归于原告和被许可使用。第二,证明争议作品的存在。即原告应提供具体的作品,如书籍、录音等。第三,证明作品在我国享有著作权。即证明作品是原告创作的作品,并提交作品底稿,说明创作的完成时间,以排除他人抄袭的可能性。并且原告作品内容合法,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且作品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内。(3)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具体的侵权方式对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情况,原告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被告实施并且在被告使用后的相关证据。例如擅自复制和出版发行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原告需要到市场上购买侵权物品。为了让证据更加准确并且更具有说服力,原告可以聘请公证处的公正人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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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案机关主导和解首先,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有利时机启动和解程序。被害人(著作权人)和加害人(侵权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公诉案件处理的不同阶段,包括侦查、起诉、审理阶段,都可能产生和解意愿。办案人员应当主动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变化,充分调动和把握有利于和解的各种因素,积极促成案件和解。考虑到经济赔偿是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和解的核心内容,而著作权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著作权人经济损失的确定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因此该类案件的刑事和解不宜在侦查阶段进行,而应当在起诉与审判阶段由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主持进行。当然,该类犯罪的自诉案件刑事和解自然应由审判机关主持。其次,办案人员应讲究调解技巧,以合作双赢为价值目标引导和解顺利进行。刑事和解适用于该类案件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妥善解决纠纷,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若能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合作,使加害人的行为成为著作权人权利的合法载体,则不仅仅能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得到尊重,损失得到充分的赔偿,而且涉案的著作权也可以被充分地开发利用,创造价值。(二)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参与和解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为著作权人提供了和谐解决著作权矛盾纠纷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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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