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法律词条>涉外仲裁笔录

涉外仲裁笔录

更新时间:2024-02-03 16:15:33

339
涉外仲裁笔录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所做的记录。这些记录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据展示、审理过程和裁决结果等内容。涉外仲裁笔录是仲裁程序的重要记录,对于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合法和透明性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重要依据。
涉外仲裁笔录

涉外仲裁笔录

我国《仲裁法》对涉外仲裁开庭的笔录进行了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也均对仲裁庭庭审笔录作了明确规定。【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0831]第六十九条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修订)[20001122]第四十三条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作庭审笔录及/或录音。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开庭结束后作出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要点上签字或者盖章。庭审笔录和录音只供仲裁庭查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修订)[20001001]第四十三条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作庭审笔录及/或录音。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要点上签字或者盖章。庭审笔录和录音只供仲裁庭查用。...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书记员的庭审笔录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如何做好庭审笔录呢?要做好这份工作,对书记员就有一定的要求:书记员在平时对自己进行自身的素质提高训练,练好五个基本功:(一)要求有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要加强并坚持对法律的学习,不仅要学习实体法,更重要地要学好程序法。只有学习法律,熟悉法律,在庭审记录中才可能不出失误。1、熟悉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消灭的构成要件,书记员在记录中注意力要始终放在这些构成要件的事实上,有选择、有取舍,不能把庭审情况不分轻重地照写照录;2、熟悉诉讼的各个环节的程序,特别是民事审判方式及实行的开庭程序,还要熟悉当事人的资格、委托代理、回避、各类证据的收集和举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3、进一步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对《规定》中关于当事人质证、...

阅读全文>>

向法院调取庭审笔录需要是这这个案子的相关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如果是自己的案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申请书,或者委托律师提交申请书,调取案件的庭审笔录以及起诉状和答辩状。庭审笔录,起诉状和答辩状都在同一个卷宗中。...

阅读全文>>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交仲裁费。仲裁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案情和争议要点;申请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仲裁委员会和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仲裁机构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反请求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申请人对被...

阅读全文>>

裁决的期限普通程序中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后九个月内。简易程序中仲裁庭应在开庭结束之日起30天内作出裁决,不开庭的应在组庭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仲裁庭要求并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批准,裁决期限可以延长。裁决种类裁决书可以分为中间裁决、部分裁决和最终裁决。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审理中就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中间裁决不是终局的。仲裁庭也可视情况决定或经当事人同意,对部分已经查清的事实和部分仲裁请求作出部分裁决。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庭对案件审理结束后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裁决的内容仲裁庭的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应包含以下内容:(1)仲裁请求;(2)争议事实(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的可以不写);(3)裁决理由(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及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4)裁决结果;(5)仲裁费用的负担;(6)裁决日期及裁决作出地;(7)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签名,也可以不签名);(8)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裁决的效力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即为仲裁...

阅读全文>>

一、涉外仲裁原则1、协议原则所谓协议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案发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行使仲裁权。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建立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也无3、涉外仲裁论当事人所在国家的大、小、强、弱,他们在仲裁程序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仲裁机构将公平相待、公正裁决。4、独立裁决原则独立裁决原则,首先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只能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地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是指仲裁员个人独立,基于独立的意志作出裁决意见。5、保密审理原则保密审理即指不公开审理和当事人、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承担不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情况的义务。对涉外案件不公开仲裁是出于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商业保密的考虑。如果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开审理,必须征得仲裁庭的同意和认可。6、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各国在长期的商业交往中已形成若干惯例,这些惯例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涉外仲裁机构在仲裁时,参照这些国际惯例可以弥补我国法律法规的某些缺陷,也利...

阅读全文>>

涉外仲裁协议,系指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涉外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涉外仲裁协议:1、涉外仲裁协议是涉外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受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的依据。涉外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只能受理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所提交的案件,不能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任何案件。2、涉外仲裁协议具有排除任何法院对有关争议行使管辖权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仲裁协议,就应接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如果发生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而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遵守仲裁协议的约束,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争议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拒绝受理案件,法院亦应依照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理该案。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涉外仲裁协议有相对的独立性。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条规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阅读全文>>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