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法律词条>证据法律知识

证据法律知识

更新时间:2024-01-11 19:15:24

198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证据法律知识

证据法律知识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关于证据的特性: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什么是证据保全?这是指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失灭、失真或难以取得,如证人将要出国或因病可能死亡,现场脚印会模糊甚至消失,物证可能会腐烂、变质或变形等。因此,为了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必须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保全。在我...

阅读全文>>

认证即审核认定证据,是指审判人员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审核认定证据的过程,就是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使审判人员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识,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进而对案情作出有根据、符合客观真实情况的结论。审核认定证据是法院行使审判职权的重要活动,也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决定性步骤。审核认定证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是在不断进行的,如前所述,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证据的收集,常常是相伴进行的,但就认识过程来看,审核认定证据毕竟是进入到了理性认识阶段,是认识活动的高级阶段,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识,正是在不断的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在审核认定证据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审核认定证据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审判人员如何审查核实证据,以及依照什么样的事实作出裁判,一直是依“客观真实”的原则来确定证明标准和法院审核认定证据的标准。为了保证依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相一致,不仅要求当事人为此而不断地收集、...

阅读全文>>

证据是用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与证实,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机关单位查明真相具有重要意义。证据适用的领域不仅限于刑事案件,还可以包括民商事或行政案件。那么证据种类划分有哪些呢?可以参照我们以下的介绍。证据的法定种类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证据的法定种类基于诉讼法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那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哪些呢?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呢?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呢?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呢?本文将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证据的法定种类可分为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1、书证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2、物证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

阅读全文>>

一、非法证据概念刑事证据是司法人员依法收集、律师依法取证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的采取法定的证据形式对证明刑事案件有联系的事实。毫无疑问,该定义中的依法、法定等表述,说明证据其实是指合乎法律规定要求的证据,即合法证据。在这里,收集、提供证据的主体是司法人员、律师、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据内容是对证明刑事案件有联系的事实;证据的取得要依法进行,并以法定的证据形式出现于刑事诉讼之中。与此相联系,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证据的特征是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或称为合法性),三者统一于证据之中。证据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才有证明案情的事实能力,才能成为事实上的证据;证据的法律性是把事实上的证据纳入刑事诉讼轨道所必须具有的特征。证据有了法律性才能具有证明案情的法律效力,即才能成为法律上的证据,最终成为刑事诉讼证据上述四个方面的有机统一则成为合法证据(查证属实前为证据材料),若有一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则为非法证据。因为有关证据之内容、表现形式、提供收集的主体及取证程序方面的法律是为了确保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因此,违背以上证据四方面之合法性的任何一方面或几方面的事实材料即不成为(合法)...

阅读全文>>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间,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对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什么叫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些侵权诉讼包括:(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司法解释和国内的学理解释均把这一规定视为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构成要件1、是指在侵权诉讼...

阅读全文>>

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所依据的事实,除免证事实外,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高度盖然性规则的理论源自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事实。一、逮捕证据要求(一)、证明犯罪主体资格的证据,(二)、证明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证据,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依据规则进行举证,并且国家并专门制定相关的规定。二、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归纳为六大类:①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一原则为各国程序法普遍适用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②举证责任的后果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的原则。举证责任应从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两种层面解析,后果责任指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无法认真时,由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③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有时当事人既无举证的条件,也无举证的能力,相反对方当事人却有条件、有能力举证,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然而医疗事故从发生到诉讼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等到提起诉讼后才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大多为时已晚,难以被医患双方接受和认可,因此医患双方极少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第17条分别对病历和可疑医疗物品的保全进行了规定,要求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实施证据保全。这种规定切合医疗事故处理的流程和时限,因而是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手段。怎样申请证据保全1、证据保全的三个条件证据保全的条件有以下几个:第一,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第二,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第三,就时间而言,在需要进行保全的时刻,待保全的证据还未到可将该证据提交到法院的时刻或当事人无法将该证据提交法院。2、申请证据保全的程序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3、证据保全的程序和方法证...

阅读全文>>

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人民检察院承担。在公诉的案件当中,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责任是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承担的。被告人既不用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用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人民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中的疑问的责任。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指的是控诉方承担的在其指控的犯罪构成事实出现真伪不明时法院判决其败诉的负担。单位的举证责任1、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和定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对因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或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3、劳动部于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在认定劳动关系时,有关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

阅读全文>>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