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2
借条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 1、一般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
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担保无效时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担保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担保人分为两种,一种是承担一般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另外一种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借贷中的一般保证人承担其约定保证范围内的责任,借贷中的连带保证人则需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全部连带还款责任。
担保责任有两种,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担保责任,前者第二种责任轻,需要先执行借款人,借款什么都没有了才能执行担保人。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重,也可以理解是借款人,借款逾期了,债务人一旦起诉了,可
为他人借款担保,债务人不还款的,保证人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
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在担保有效期内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拾得遗失物丢掉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只能返还或者上交,返还或上交之前一定要妥善保管,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是要赔偿的。
介绍人只是介绍借贷意向。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介绍人仅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的中间人,没有特别约定,介绍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介绍人如果属于共同借款或对于还款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或保证责任。
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在担保有效期内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
担保人一般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这里的第三人是保证人,包括有能力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履行清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