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1
保证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保证合同的性质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须依附于主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和债权人经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互负的权利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作为从合同,是不能单独存在的。
保证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明确约定的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应当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
担保合同不能独立存在。担保合同应当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担保合同的效力受主合同效力影响。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保证合同一般不可以单独存在。由于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所以一般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则保证合同也变为无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
保证合同不会单独存在,其产生的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保证合同存在的基础就没有,所以保证合同当然无效。保证合同无效后,如果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
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保证合同的性质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须依附于主合同。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和债权人经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互负的权利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保证合同不会单独存在,其产生的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保证合同存在的基础就没有,所以保证合同当然无效。保证合同无效后,如果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
保证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明确约定的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应当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
出现法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单方解除抵押合同,如 1.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延迟履行; 4.当事人违约不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务合同抗辩权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基于合同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形下,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单务合同只有一方有义务,因此抗辩权并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