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1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国家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而制定的办法,在本办法出台后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且进行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行政处罚行为,受处罚单
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除简易程序以外作出处罚所适用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决定的程序;简易程序,即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决定的程序;以及听证程序,即可参考听证结果来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法定程序是: 1.立案调查: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阶段,先立案后查处,应当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初要求。调查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目的在于获得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 2.审查决定: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就所取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先由行政机关立案受理;然后依法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再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最后依法执行行政处罚或申请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