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0
隐名股东在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退出投资的。法律并不承认隐名股东享有公司股权,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生效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该合同,解除代持关系。
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时候,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需要不需要对协议进行公证,如果者公证协议的法律效力会比较强,可以减少不必权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
认定隐名股东的办法是:看实际缴纳出资的人、出资财产的归属人,以及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股东是以货币财产或非货币财产实际向公司出资的人。
隐名股东的认定属于比较常见的一种实务性工作,更多的出现在解决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纠纷的场景中出现。 认定隐名股东的办法是:看实际缴纳出资的人、出资财产的归属人,以及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股东是以货
1.隐名股东的认定属于比较常见的一种实务性工作,更多的出现在解决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纠纷的场景中出现。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比较统一的裁判观点倾向于“内外有别、区别处理”的原则,对于公司内部关系来说,私法支
隐名股东的认定属于比较常见的一种实务性工作,更多的出现在解决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纠纷的场景中出现。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比较统一的裁判观点倾向于“内外有别、区别处理”的原则,对于公司内部关系来说,私法支持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面几个标准的,就可以认定为隐名股东: 第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订有协议,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份协议既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明名股东的依据,也是一份有力证据,证明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出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