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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在法律效力上讲,代持股份协议并未强制要求公证,但公证之后法律效力会更高。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者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也实践中较为普遍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代持协议依照相关法律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应当是有效的。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法院以指导意见的形式认可了这种现象。
代持股协议是指显名股东与实际股东签订的由显名股东代为持有实际股东的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持代持股协议的股东不可以销股权转让,因为代持股股东并没有实际持股权。
代持股协议,如果是由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出的,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则代持股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代持股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一致合法的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就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
代持股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一致合法的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就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
代持股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一致合法的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就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
代持股协议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即成立生效,即需满足当事人适格、标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合同的无效事由包括: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之间
股权代持,又可以被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者假名出资”,主要指的是他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约定,以他人的名义代替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者股份处置的方式。 首先,法律是认可股权代持的合法性的;其次股权代持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的协议有法律效力:1、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协议的内容与形式合法,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遵守的权利或者义务,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