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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回避的规定

行政案件回避的规定

2020-05-22 743
普法内容
行政案件回避的规定详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其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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