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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物品到别人手里后,如果受赠一方存在下列情况,则仍然是可以将赠与财产要回的,如果不存在的,则不可要回: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注意如果赠与人
1.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若是赠与的内容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彩礼性质,若在婚前分手,则应结合具体案情适当返还;2.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对于未婚同居的双方只要其所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及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应认定有效三)对于
赠送的车子在没有转移财产前可以要回,但是经过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不能要回。转移财产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以及不履行赠与义务的,可以撤回。
1、同居期间,一方赠与给另外一方财物的,可以比照赠与法律关系予以处理。 2、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要求返还财物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
恋爱送对方的贵重物品或巨额财物分手后赠与方可以主张要回。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贵重财物,分手后一般应予返还。 因为贵重财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
可以索要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民法典》规定未婚同居期间赠送财物若是不以结婚为目的,则是不需要返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任何的程序,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也不需要签订协议。具体如下几点:(一)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能否要回谈恋爱期间所赠送的礼物,具体还应看该礼物的价值大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知,如果只是属于日常生活的开支以及小额的、不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自交付之日起,该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受赠方成为物的所有人。此时,该赠与的礼物不能
已经过了十年的欠款是否还能要回,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在欠款十年的情况下,要考虑是否已经超过了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被告将取得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将导致原告败诉的后果。但诉讼时效的抗辩权需要被告自己提出,法院不能主动释明,因此原告
配偶在婚内私自送给小三的房子,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三归还房产,但是,如果此项房产是配偶的个人合法财产,原配无权要求撤销配偶对第三者的赠与。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