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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保证担保函则不需要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如下: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4、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
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而担保人也未尽到担保责任,债权人必须在担保函的有效期内提起诉讼,超过保证期,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将无法维权。
一般来说,有担保函是可以不需要担保合同的。担保函与担保合同,从法律效力角度,没有什么区别。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个人签发担保函的,证明签署人自愿为某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义务时,需要按担保函的内容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担保责任的承担有如下情形: 1、作为一般保证担保人的,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
有保证担保函不必须要签保证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担保函生效的条件是:债权人认可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
保证合同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应属于连带保证。 关于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债务,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
担保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以口头形式订立的担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为相关法律所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又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
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定的有效性。在法律上所理解的保险合同“效力”,是指保险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未生效,也不意味着有过错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就算双方没有成功订立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另外需要注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合同不生效的,也不会影响合同中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