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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和效率的区别

效力和效率的区别

2020-04-28 1,446
普法内容
在管理学中很少把效力和效率进行比较,在效率在同一水平上比较的是我们常说的“3E',economic(经济)、efficiency(效率)、effectiveness(效果或效能). 所谓经济是指按法定程序进行投入,以最低的投入或成本,生产和提供了既定数量和质量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公共管理,在经济水平方面是好的管理;所谓效率指标追求的则是以一定的代价获取最大的收益。因此,效率是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它关注的同样是如何生产即手段的问题,而这种手段通常也可用货币方式进行表达。效果指公共服务符合政策目标的程度,通常以产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加以衡量,关心的是“目标或结果”您所比较的内容可能是指效能(效果)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我们今天所追求的科学发展观,实际上注重的是效果,而不是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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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律所主任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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