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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除去这三条便是不属于破产费的了。
破产费用的内容如下: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上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除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
企业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后所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第一、破产管理人或企业,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第二、企业财产因受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以及企业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第三
对于企业已宣告破产,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对于公司正常运行破产的情形,如公司股东均已足额缴纳其相应的认缴资本,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但最终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公司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的,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只能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申
公司申请破产的,其债务仍需要偿还。具体来讲,清偿顺序如下:首先,公司对于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在内的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应当随时进行清偿。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则应当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其次,在清偿破产费用以及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