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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机关: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浮动抵押的基本特征: (一)抵押标的物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 (二)抵押标的物“不特定”。设定浮动抵押,不必就各
一、抵押登记(一)办理地点:办理抵押登记的使(领)馆、外籍号牌和进口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可以任选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二)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三)收费不收费。(四)提交的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有: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抵
1、不受影响。 2、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一种对抗效力。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具体如下: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
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设立时间为登记之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后仍然可以出售。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的规定可知,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是影响已抵押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转让合同仍是有效的。另外,《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