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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条件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条件

2021-04-06 307
普法内容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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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自交付时生效,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3-09-04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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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26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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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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