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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股权的,无论被质押股权流转至何人手中,质权人都享有追及效力,可以直接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
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后的实缴义务应该由转让人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以及金额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否则会影响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一、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为合法而不是非法,所以不能当然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在已到期的出资义务下,股东及股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与实缴制无异。 而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权受让人无论是否知情均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仅善意情况下可以追究股东
(一)事先报告义务 《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在到期出资义务下,股东和股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与实缴制度无异。 但如果出资期限未到期且未缴纳出资,股权受让人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无论是否知情;只有善意才能追究股东的违约责
公司的债权债务并不由股东直接承担。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度,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
股权转让可以转让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是公司的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来说,股权的转让是通过转让的交易双方达成的协议来进行,因此会约定债权债务转让的情况,一般的债权债务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当然,有些责
股权转让后之前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公司对外负债的承担,转让前后的公司债务都应由公司对外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