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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多为侵权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一旦受害人无法向法院提供符合上述要件的具体证据,在原告提出申请后,法院依职权仍然无法调取足够的证据证明受害人的上述主张,则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患者主张医疗机构造成医疗过错的,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若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则应该根据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举证责任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证明责任,即保管人需对本人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及时通知了存货人有关仓储物的变质、损坏情况等提供证据。
担保人的过错由主张过错方证明。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生效的一方对合同订立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变更、解除、终止合同关系的一方,对造成合同关系变更的事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担保人过错提起诉讼的原告由债权人举证。除法律明确规定外(独立担保、最高担保),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但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担保人不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对
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如果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纠纷“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 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却使主张权利的病员一方在举证上存在较大障碍。首先,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病员及家属不
发生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可以进行索赔,若院方不肯赔偿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1、一般情况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起诉方负责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要自己举证用证据证明自己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主张。 2、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提出主
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或者按照双方责任的大小确定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