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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2022-04-16 1,061
普法内容
不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如下: 1、适用阶段不同。不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驳回起诉不适用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 2、诉讼当事人不同。立案前不予受理,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不得参与诉讼。裁定不能将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驳回起诉发生在立案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已经参与诉讼,应当列为诉讼当事人; 3、诉讼费的收取和承担不同。不受理不收取诉讼费,驳回诉讼应当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支付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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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如下: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可以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单一,主要适用于原告的起诉;而且适用于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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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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