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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 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
1、不用。 2、未领取结婚证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双方不需要也无法办理离婚手续。 3、可以自行协商财产怎么分配,能够证明属于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处理。 4、如果争议较大
协议离婚需要在北京诉讼离婚到被告户口本所在法院或者居住地法院
1、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
1、办离婚手续不是必须在登记地。诉讼离婚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法定特殊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
离婚地点不是必须在登记地。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诉讼离婚的,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离婚案件不是只有当地的法院才可以管辖,也就是说它不是必须在当地进行离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原告起诉被告离婚,那么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和他的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也会有
离婚不一定要到领证的民政局办理手续。居民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可以到双方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出台后,规定了30天冷静期,自民政局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