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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权利复印病历资料,患者是有知情权的,有权查阅门诊病历的。患者有需要复印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患者及其代理人均有权复印病历。患者本人复印只需出示身份证,若是委托他人需带着患者及本人身份证,以及患者委托书,到医院主管部门办理复印手续并交纳复印费。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也是可以复印的。
除病人家属外,其他人不得私自查询他人病历。在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查看病人病历的行为侵害了病人的隐私权,行为人及医院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医院的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家属有权要求看病历。如协商不成,可起诉医院,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法院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如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人民法院会先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
患者享有知情权,患者有权复印病历材料。 患者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
家属可以查阅住院患者的病历;去医院联系主治医生,查阅住院患者的病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的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
通常弄好医生会给你,只要自己等。还有一种途径就是自己去医院的病案室,根据自己住院时的病例号(或病案号)调取你的病例,在病案室打印带走
学校没有权查学生的病历。患者的病历,是个人的隐私,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学校和医院的作法,侵犯了隐私权。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隐私权是一种个人利益,自然人死亡后,个人利益会随着本身的物质载体死亡而消亡,但是对死者生前利益的侵害,可能会对死者的
患者一般有以下的六种权利,具体如下: 1、基本医疗权。基本医疗是指,职工在患病时,能以其所能提供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包括基本药物、基本服务、基本技术和基本费用等内容; 2、疾病认知权; 3、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
可以通过诉讼让法院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精神病离婚的处理是由于精神病人一般无法正确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所以通常是起诉离婚。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