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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和代为清偿的区别:债务转移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即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是: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
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 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应视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债务承担时,债务转移给了第三人,债务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并没有转让债务,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
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在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告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按照双方合意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来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又称履行负担,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协议,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义务,第三人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 合同债务转让有广义、狭义两种含
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1、应当有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要约人与受要约人。要约人是发出要约的当事人,受要约人是接受要约的当事人。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应当均具备缔约能力。2、明确、具体的要约内容。要约内容应当包括拟缔结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否则只能构成要约邀
如果构成遗产,必须满足下面几点条件: 首先,必须是财产才能成为遗产。这里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物品或者权利,既包括消极财产,也包括积极财产。消极财产指的是债务,积极财产就是我们一般所讲的金钱、房产、股权等有价值的东西; 第二,遗产必须是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