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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认为有错误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也可以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
发回重审适用的情形有三种: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对于这种情况,二审人民法院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二审可以发回重审的次数规定: 1.对于刑事诉讼,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情况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但由于其他原因发回重审的,没有次数限制。 2.对于民事诉讼,因事实方面的问题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由于程序问题发回重审的,没有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如果是一审判决后申请再审的,就是一审,如果是二审后申请再审的,就是二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
再审发回重审如果是第一审,则发回一审,如果是第二审,则发回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上诉案件有法定退回审理的四个原因;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经一审再审程序决定发回重审的,适用一审程序;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决定发回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二审程序决定发回原审法院的,适用一审程序。
对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二审再审的规定如下: 1、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2、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 3、再审案
一审二审三审四审一共可以二审。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一共可以到二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两审终审制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审级制度,指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