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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主债务人怠于履行主债务,导致担保人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担保债务,从而导致该部分迟延利息的产生。 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担保人系因主观故意未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就该部分迟延利息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
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利息的特征是: 1、直接性。 2
迟延履行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区别。性质相同,只是针对的对象不同。一个是针对金钱义务,一个是针对非金钱义务。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属强制性规范,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提出,只要申请执行人不明确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又与申请执行人不能达
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1、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不统一。 主要存在的计算方法有: ⑴将判决生效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⑵将判决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⑶将申请执行日期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⑷将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作为计算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应当向你方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具体计算标准是: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
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所以区分情形处理。 第一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判决书)已明确被告知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按《民诉法》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然而申请人没有申请的
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在我国,迟延履行金分成两类。一种是金钱支付的迟延履行金。这种就是要求被执行者按照货币的形式支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想要拿其他东西抵押也是不可以的,只能支付金钱。另一种是非金钱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