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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承担学生在校外受害的责任。学生在校外受害的责任应由侵权者负责,学校只对学生在校内受害承担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
学校对学生有管理的义务。大学生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学校作为管理者,与大学生之间不存在特殊的监护责任。学校若发现学生有危险举动,应及时干预并尽到管理义务。
学生在学校死亡的情况下不一定可以追究校长的法律责任,甚至在学校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学校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根据《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给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要承担法律责任。
要看是什么原因摔伤的, 1、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这么说,应首先由造成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如果
学生在校疾病死亡,学校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法律责任,一般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
该学生受到伤害,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如发生伤害事件时,学校没有出面制止,应承担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
一般来说,没有过错,但要找出自杀的原因,综合分析判断。根据法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不当,没有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
学校可以注销学生学籍。但是不能随便注销学生学籍。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相关情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注销学生在原校的学籍: 1、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延期注册手续,经学校督促无效且超过新学期开学3个月后仍不注册者; 2、无故连续旷课超
在读大学生落户在学校是否可以买房,需要具体分析。以北京为例,学校集体户口属于临时户口,可以在北京买商住两用房,但是不能作为户口入京的条件。以长沙为例,大学毕业之后,可以通过学历落户方式落户长沙,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且在限购区域内没
学校没有权查学生的病历。患者的病历,是个人的隐私,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学校和医院的作法,侵犯了隐私权。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隐私权是一种个人利益,自然人死亡后,个人利益会随着本身的物质载体死亡而消亡,但是对死者生前利益的侵害,可能会对死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