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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主债权转让担保人还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比如说担保人和主债权人事先约定才可以不用随同担保。 但是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转让的,担保物权不一定转让,如果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没有经过担保人的允许同意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的,则担保人不再承担其相应的担保责任。
在符合合同撤销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撤销权一般是由合同相对人基于重大误解、胁迫订立合同或者是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等情形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行使的,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担保人可以提出撤销担保合同。
担保物权是可以转让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上所列来拟定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包括抵押合同
1、担保合同和担保物权能转让。 2、转让时,受让人取得与合同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保证债权、担保物权、完全债权、违约债权等,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
1、担保合同和担保物权可以转让,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即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照债权债务合同的约定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担保合同所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最常见的担保物权就是抵押权。
财产保险合同可以转让。 财产保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后,转让保险标的的,认为原投保人退出保险,该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相对消灭,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产生变动。此时要继续保持保险关系,投保人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应告知保险人,方便保险人调查保险标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措施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拒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