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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特殊防卫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特殊防卫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021-11-19 798
普法内容
设立特殊防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特殊防卫应当首先具备设立正当防卫的三个基本条件,即时间、对象和主观; 2、特殊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只有防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建立特殊防卫;对于一般违法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和一般暴力犯罪,特殊防卫不适用; 3、要注意特殊防卫的实施,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时间不当,即使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非法侵权后继续打击非法侵权人; 4、只有当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辩护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而辩护时,才能建立特殊辩护,在保护其他法律利益时,不能建立特殊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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