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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事由如下: 1、以票据不符和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 2、票据权利无法行使。 3、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 4、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条件。 5、特定的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
解读如下: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
债务人抗辩事由具体包括以下内容: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是因为清偿而消灭;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且可以作出合理说明等。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3、票据债权因付款、提存而消灭的,票据债
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抗辩事由来自于票据本身或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本身。第二,抗辩事由可由票据债务人用来对抗一切不特定债权人,且并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第三,抗辩事由与票据
票据抗辩事由如下: 1、以票据不符和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 2、票据权利无法行使。 3、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 4、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条件。 5、特
在法律上,后履行抗辩权一般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针对这一行为有权利拒绝应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请求履行的一种权利。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后,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首
在法律上,后履行抗辩权一般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针对这一行为有权利拒绝应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请求履行的一种权利。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后,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首
以下几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婚内个人的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以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