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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定案证据)。
事故保险的特点如下: 1、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残疾保险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支付; 2、基本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按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活动。当其他条件相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陪护费;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六)残疾用具费; (七)丧葬费;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主体:国家医疗单位和私立医院所致的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
“无行为即无犯罪”,要构成犯罪首先要有行为。就医疗事故罪来说,Σ害行为就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Υ反有关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医疗事故罪的Σ害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1、发生在
医疗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并且医务人员需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要其主观上有严重过失,客观上实施了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才构成该罪。
1.卫生技术人员是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医疗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作为防病治病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工作。 2
医疗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技能,取得医疗资格,直接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和经批准的个体医务人员。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判断该行为是否是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不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医疗事故的赔偿包括有: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
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要件主要有两个: 一、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
四级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 1、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没有别的并发症; 2、一边的眼睑有显而易见的缺损或外翻; 3、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要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4、口周和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5、非解剖变异等等因素,拔掉上颌后牙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