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是指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使国有股权按市场规律在不同行业、产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转让时,除了一般股权转让须遵守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外,还有两个重要原则:一是有条件转让原则。二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为主要目的的原则。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二是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三是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家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法国国有股权转让的做法与启示
国有股权转让的背景及主要做法
法国是西欧拥有国有企业最多的国家,其国有企业大都是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大型企业。随着企业间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部分国有企业逐渐暴露出内部管理欠佳、资金短缺、国际竞争力不强等弊端。同时,由于体制上缺乏活力,发展战略失当,加之经营不善,有的国有企业长期亏损,甚至资不抵债,靠国家财政输血才勉强维持其生存。为此,法国政府于1986年第一次确定了国家将工业及金融企业国有股权转为私有的法律框架,决定有步骤地出让一部分国有企业的产权及股权。
法国国有股权转让是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先把部分国有股权转让,吸收入股者参与管理,但仍旧保证政府控股,在各种关系理顺以后,政府再把大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
(一)不同情况的国有企业在股权转让上采取不同的形式:
1.一种情况是通过立法收归国有的企业(及其子公司)。这类企业在多数股权转让或一般股权转让前都必须经立法批准,转让无论是一次还是分阶段完成,都要通过法令形式公布,负责执行国有股权转让的董事长和执行局成员同时被任命。
2.另一种情况是国家持股超过50%的企业。对于此类企业,法律根据直接或间接持股、职工人数和集团营业额、多数股转让或一般参股的转让等情况区别对待,采取从立法到自由转让等多种形式。如当企业超过一定规模即企业集团职工人数超过2500人、集团营业额超过25亿法郎,必须在包括独立专家的企业资产评估的资料基础上,通过颁布法令予以批准转让。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在具有战略意义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时出于保护国家利益的考虑,可以通过法令形式将国家持有的普通股转变为特殊股,使国家享有特殊的权利:对大规模购买本企业股份的审批权、向企业董事会和监理会委派无表决权的代表的权力、否决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的资产转让。
(二)国家直接持有的股份通过上市和协议两种方式转让:
1.上市转让,即按证券市场的程序进行转让。这种方式的转让定价问题尤为突出,如果股票已经上市,历史股价便提供了转让定价的重要依据;若为首次上市,一般做法是按低于最高价的价位定价;若为可转股债券,则应确定发行价和额定年息两个因素决定暗含的股票价值。另外对上市转让认购者也采取不同程序,如对于法国或外国的机构投资者,要得到银行公会的总体认购保证,明确规定认购的数量和限定买价;对个人投资者,他们要参加公开求售(分为定价求售和不定价求售)程序,在预定阶段先登记认购意向,之后才是实际认购阶段。无论何种形式,认购指令均由金融中介机构接受,并逐日统计,如果需求大幅度超过求售数量,认购就只能按一定比例兑现。
2.协议转让,即在股票市场外进行转让,包括有规范书转让、独立人士监督和工业协议内的转让。政府希望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建立稳定的股东结构,可以用双方自愿转让的方法使某些核心股东取得稳定股权。核心股东集团成员一般为大型企业,其所持证券两年内不得转让,并且集团的每一个成员出让所持股份时,必须将其80%的数目优先出售给集团其他成员,目的是加强民营化公司的内聚力和稳定性。另外从工业战略角度寻找合作伙伴,为处于严重困境的被转让企业考虑,政府也会考虑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此外,在国家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转让时,也会考虑将企业发行的股票按一定比例优先售给本企业职工,但总数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价格最多可优惠20%,交款期最长可到3年等,每个职工的购买额不得超过年社会保险基金缴纳额的5倍。
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做法
(一)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和人员监督国有企业股权转让。1986年法国确立了私有化的法律框架后,设立了负责监督私有化程的专门机构——股权及转让委员会。该委员会工作的目的是保护国有资产,必须做到维护国有资产利益,保证公开选择购买方。
股权及转让委员会由包括主席在内的7名具有经济、财政和法律方面资历及经验的成员组成,由总理颁布法令任命,任期5年。他们中有曾在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原国家公务员,也有大型企业或金融集团公司卸任的领导。为了保证委员会成员自身的独立性,成员必须遵守职业保密原则;不可兼任包括股份制商业公司董事会和执行局及监委会的成员或领取此类公司报酬的任何职位;在停止任职后5年内,不得在购买过原国有股份的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董事会、执行局和监委会任职或从事领取此类企业报酬的工作。
(二)国有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的全过程客观、公开、透明。法国宪法理事会明确规定选择投资者不能受任何特权影响,为了获取公众舆论和投资者的信任,法国的政治环境要求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必须尽可能客观和公开,整个过程必须是透明的,企业也拥有一定的自主权。政府一旦决定对某一国有企业实施股权转让,需在政府公报上登载对这一转让企业的评估报告,然后将这一报告递交到股权及转让委员会。同时,还要招标挑选受让方,这种招标是完全公开的,政府依据经济、社会、企业三大标准选择受让方,即保证国家取得合适的转让收益、能解决被转让职工就业、能使被转让企业有稳定发展,以保障国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保证国有企业以应有的价值被转让。法国宪法不允许将公有资产和企业以低于其价值的价格转让给谋求私利的人员,股权及转让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负责确认企业的价值。股权及转让委员会审采用不同方式得出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如举行听证会、听取国库司、所持股份被转让企业以及顾问银行的意见等方式,在对递交来的企业档案进行研究和听取企业、咨询银行以及经济财政部国库司的汇报后,经过慎重讨论后方可确定企业的最低价值,然后将最低价值的报告公布于众。对企业资产评估不仅采取通常使用的客观方式进行,同时综合考虑股票市值、经重新评估的集团综合净资产、效益和未来前景等诸多因素,以及同已上市的可比公司比较,对企业净现金流或红利进行精算等,评定每种因素对资产评估的相对影响,以确定每个因素适当的权数。
(四)以股票市场的股价决定是否出让国有企业的股份。法国政府根据股市情况来决定出售部分国有企业股份,当国有企业在股市上处于有利地位时,政府就出售部分股权,当股价不利时,政府则按兵不动,等待时机,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五)转让国有企业股份的收入用于法国政府之需。转让国有企业股份的收入主要被法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改善国家财政状况及扶持其他国有企业,帮助那些陷于困境的国有企业扭亏为盈,以形成良性循环。
几点启示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企业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国有企业和个人;有的企业在应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下,不按规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或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评估价值,使国有资产少估、漏估;有的企业不依法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或按规定转移资产,或借机逃避国家债务等。由于这些企业只顾局部利益缺乏大局观念、只顾眼前而忽视长远利益,甚至无视国家法律,擅自私分、侵吞国有资产等,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必须针对当前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一)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将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落实到实处,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于那些有法不依的企业和人员,必须予以严惩。
(二)切实做好资产评估及确认工作。只要是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要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为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确保各投资主体的出资价客观、公正、公平、合理。
(三)切实加强企业管理。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努力提高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运营质量。
(四)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应切实做到维护和保障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收入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证转让的国有收入被合理、合法地利用。
(五)防范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的发生。建立以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为主导的国有资产流失的司法追偿制度,严厉惩治腐败行为。
来源:中国审计作者:茅东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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