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工程款分立单位共担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9:34:17 379 人看过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某市政管理局共同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30194.60元给原告梧州市某路灯公司。

1995年12月31日,原某建委(甲方)与乙方梧州市某建筑设计院(落款盖章为原告梧州市某路灯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书》。1996年3月,某建委增加不锈钢铜字牌工程。1996年7月,某建委再增加喷水池铝合金防盗网工程。上述项目款项合计1664194.6元。原告承认收到工程款1134000元,尚欠530194.6元。后来,某建委变更为某建设局。原告分别于2005年12月7日、2007年12月7日、2010年1月28日向某建设局发出《催款函》,要求某建设局偿还欠款530194.60元。某建设局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付款。某建设局后变更为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9月,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更名为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成立某市政管理局,行使原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市政管理职能。2012年2月20日,原告以两被告对上述欠款未履行清偿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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