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之债具备条件如下:
1.在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是指在债的成立之始就有两种以上的履行可供选择。
2.须于债的履行标的特定后才能履行。与之相对应的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的履行标的虽有数种,但当事人只能从中确定一种履行,也只有在履行标的确定后当事人才能履行债。
简单之债选择之债,有啥区别啊,能否举个通俗的例子啊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如下: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简单之债是“选择之债’’的对称。又称“不可选择之债”。内容明确规定债务人只能为或不为一种行为,没有选择余地的债。发生原因主要有二: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决定当事人只能为一种行为,没有选择的余地。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只能作为一种行为。如专业户为避免鱼苗长途运输死亡,与某民航局签订了空运鱼苗的协议,则民航局只能采取空运,而不能以其他运输方法运送鱼苗。简单之债并非内容简单或标的数额小的债,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选择确定的。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意义上的简单之债与生活中的简单之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简单之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简单之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
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简单之债权债务人。
简单之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简单之债的标的。简单之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为简单之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债务。简单之债权和债务是简单之债的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简单之债即简单之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因此,简单之债的关系从简单之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简单之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简单之债权债务关系。规定简单之债的关系的立法,在各国也分别称为简单之债法、简单之债权法、债务法或简单之债权债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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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讨债方法有哪些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14合法的讨债方法有: 1.和解法,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 2.调解法。债权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怨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3.仲裁法。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 4.诉讼法。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 5.申请支付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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