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房产加装修房产设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42:07 103 人看过

【发布日期】2008-7-16【实施日期】2008-7-16【发布单位】【文号】粤地税函〔2008〕45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租赁房产加装修房产设备是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梅地税发〔2008〕146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请示》中你市金融、保险等部门的营业网点采取租赁形式租入房产,上述承租人不是该房产的纳税人,因此,其加装修房产、设备等不应征收房产税。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8年7月21日印发

打字:卜翠玉校对:税政一处卢红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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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3日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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