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7 14:11:53 481 人看过

从理论上讲,无论是专利还是商业秘密,都没有将化学配方、化学方法排除在保护的范围之外,但这两种保护是不同的:从保护力度上看,专利的保护力度最强,具有极大的排他性,例如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技术,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对商业秘密明显弱于对专利的保护力度,独立的开发研制和逆向研究是不视为侵权的。从保护时间上看,专利的保护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对发明专利,世界上许多国家均规定20年。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却没有类似的限制,只要处于保密状态,权利就永远存在。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最强的保护时间最短,最弱的保护时间最长;对同一技术,发明人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法律保护,尽管有时候当事人的选择不能保证其胜诉,但法院不应因此而剥夺其起诉权。

从另一个角度看,对同一技术,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并不是完全相互排斥的,在这里我们应注意不同的时间段:第一,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秘密是可能存在的。第二,自专利申请日至公开日之前,秘密也是可能存在的。第三,自公开日之日起,秘密消失了。在第一个阶段,给予商业秘密保护,在

第二、三阶段,给予专利保护,这是没有问题的。

因此,在本案中,尽管被告王某辩称原告的技术秘密已因申请发明专利被专利局公开了,尽管原告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等同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并未确定,均不影响原告立案起诉被告商业秘密侵权。而法院审理此案的重点,包括技术鉴定,并不在于原告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等同于申请专利的发明,而在于原告所主张的秘密是否存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3日 09: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专利保护相关文章
  •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及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二、商业秘密有哪些种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
    2023-06-13
    219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保护措施原则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着重体现在以下方面:1、设立管理和监控机构。商业秘密是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产物,其存在于企来活动的各个方面,分布在技术、生产、经营等各个部门,需要有组织机构和人员来实现对商业秘密的统一协调、管理和监控。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应视企业大小和商业秘密管理任务的需要选择相应模式。可以组建商业秘密管理专门机构,也可以指定企业法律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小企业或者商业秘密相对较少的企业,也可以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论采取何种组织管理模式,都应当突出以下原则:一是权力相对集中,明确赋予保密机构对商业秘密的统一管理权,避免政出多门形成内耗和管理死角;二是设定职责权限,明确规定保密管理责任人、保密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责任,积极创造管理条件,维护其管理权威;三是强化管
    2023-06-08
    474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权利与义务规定
    权利与义务员工承担的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律师所根据公司的具体业务来确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4、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的相关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条款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员工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的义务;2、对员工跳槽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就业于同类企业,从事同种职业进行合理限制及应给予的补偿;3、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的数额和方式。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
    2023-06-05
    478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我国第一部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出台
    国务院国资委4月30日宣布,经历半年多起草的《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已出台,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尤其是有效防范\"商业间谍\"具有重要意义。就在该规定发布前一天,力拓胡士泰案也进行了宣判。该案背后凸显的中国商业机密泄密问题引发业内外广泛深思。近年来中国铁矿石谈判频频遭遇挫折,商业泄密是其中重要的原因。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以美国为例,其在保护商业机密方面有内外严格完善的法律保护网。例如,美国为了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在1996年通过了《经济间谍法》。该法律涵盖的范围极其广泛,各种财务、商业、科学、技术、信息、计划、汇编、公司设计、操作步骤、程序等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并且不论是有形或无形。触犯者可处以1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法人团体违法则可处1000万美元以下罚金。专家
    2023-06-08
    252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关于“保密义务”
    关于“保密义务”该《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要求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2023-06-08
    68人看过
  • 2022商业机密保护法对商业秘密是如何保护的
    我国目前并没有商业秘密法,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具体内容如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
    2023-06-29
    338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1)不要用手机和无线电话讨论商业秘密。(2)不要在公共场所谈论商业秘密或者审阅文件。(3)不要将商业秘密文件放在别人容易看得到的地方。(4)不要通过酒店或会议中心的人员收发或复印商业秘密文件。(5)不要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将商业秘密文件放在会议室、复印和传真室。(6)不要把文件中使用的代码和项目名称换成真实的名称。(7)非因公务目的,并且没有防护措施,不要把商业秘密文件带出办公室。(8)在讨论商业秘密的时候,不要敞开房门。(9)不要与正在洽谈生意的重要客户一道出现在公众场合。(10)不要对商业秘密漫不经心、麻痹大意。
    2023-06-08
    209人看过
  • 商业秘密争议——保护企业商业机密
    〖案情〗林某原系某机械制造公司技术副厂长,主持研究开发了某新型产品,1998年公司下发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则》(讨论稿)至各部门征求意见,1999年8月该《规则》正式下发,《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林某主持研发的新型产品的生产技术系公司商业秘密予以保护。1999年3月由于公司机构重组,林某携公司其他几位技术人员离开公司自行成立了另外一家公司,并开展了与前述新型产品类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机械制造公司知悉后便以林某及其新成立的公司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200万元人民币。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及其新成立的公司侵犯了机械制造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了该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此判决林某及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机械制造厂经济损失150万元。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新型产品的技术在林某等离开机械制造公司时因未采取保密措施而不属机械制造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林某及其公司不构
    2023-06-09
    488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战略】企业以行政管理的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以行政管理的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明确了商业秘密内容和等级分类,企业就要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案,并切实落实各项保护手段,企业应把保护商业秘密作为现代化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指定范围内分离并确定属于商业秘密的具体资料;确定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及其监护;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文件实施统一标记;设立保护商业秘密的机械安全系统;处理好保护商业秘密与雇员之间的关系;确定怎样以较低的风险向企业外部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展示某些商业秘密;妥善处理向企业主动提供的专题商业秘密资料及鼓励员工个人发展;定期更新商业秘密的内容等。????A.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机构。一些企业的主要做法是:明确一名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保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在保密委员会成员中增加行政业务处室领导的比例;明确既懂技术又懂法律、通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可以与其他知识产权
    2023-06-08
    62人看过
  • 怎样保护公司并购与商业秘密
    并购是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进行并购,目标企业通常会按收购企业的要求提供信息,而这些信息中往往会包含企业的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如技术秘密、销售策略、货源信息,财务报表等。由于企业并购的成功率只有30%左右,也就是说大部分并购是失败的;而且,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有些企业为了获取竞争优势,通过假并购手段获取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在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应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泄密。1、分析并购意图有些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甚至是面临破产倒闭,因此,为了解决资金、管理方式等问题,这些企业也迫切希望被有实力的企业并购以实现企业的良好发展。然而,有些企业为了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等,利用竞争对手面临困境急于并购的心理,打着企业并购的幌子,进行虚假并购。由于其实际上并无收购意图,只是想获得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因此,如果目标企业不对收购企业进行基本的调查、分析,往往会被骗取商业
    2023-06-05
    155人看过
  •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泄露的权利
    (1)法院有利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往往关系到诉讼成本、诉讼策略、诉讼结果的成败,作为原告,应当予以重视。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法院管辖,可以减少人为干扰,降低诉讼成本,使诉讼顺利进行。原告权利证据证明原告对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享有权利,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被告侵权的证据,证明被告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损害赔偿的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是由被告侵权造成的,做好计算机软件侵权证据的诉前、诉后保全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防止自然损失、人为破坏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根据职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主动提出民事诉讼证据预先收集、确定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保护措施。在软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由于取证困难,原告往往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保全的证据多为自身难以取得的证据,如被告电脑硬盘中的源程序、软件设计文件、被告客户名单信息、财务凭证、发票等,这些是原告胜诉的重要证据材料还有一种
    2023-05-02
    63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与侵权防范策略
    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2、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一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有哪些问题(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2)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如果具备鉴定的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如何来认
    2023-07-05
    414人看过
  • 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保护商业秘密。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合同。利用合同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因为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时,由于用人单位手中有一份与被告签署的保密合同,合同已载明了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仅凭合同本身就能够证明被告已经知道特定的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并且承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从而使用人单位的举证工作变得相对容易,胜诉的可能性随之增大。1.企业应与哪些人员签订保密合同。企业一般无须与全体人员订立保密合同,主要是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有可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人,主要包括:(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由于
    2023-08-17
    302人看过
  • 保护商业秘密措施(对内)
    保护商业秘密措施(对内)针对商业秘密泄密的各种途径和方式,企业应当从组织制度、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管理、涉密人员管理和辅助措施等四个方面采取系统的保护措施。1.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组织和相关制度一个正规高效的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部门,是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企业领导应该高度重视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经营的重要作用及失密的严重后果,首先从组织上确立保障,成立一个专门部门,或原有部门如经理办公室、知识产权部、法律事务部等下面的专门小组,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的认定、保护措施的开发与实施。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企业的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论中举证。保密规章制度的制订要合法合理、切实可行。规章制度如果过于琐碎,可能会造成工作障碍,影响经营活动。相反,过于简单,又形同虚设。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
    2023-06-08
    300人看过
换一批
#专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专利保护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在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诉讼的方法保护专利权的行为。... 更多>

    #专利保护
    相关咨询
    • 为什么要保护侵犯商业秘密,为什么要保护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04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都普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是世界范围内有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同样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显得非常必要,简单归纳其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
    •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中的保密范围与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4
      你所说的两条,陈述上可能有些瑕疵,结合整个保密协议应该能够理解为:1说的是保密范围,虽不是很具体、详细,但仍对保密范围做了约定,且“等”作了兜底,还是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目的的。2说的是商业秘密享有人协议中未向协议对方给与任何使用许可或其他权利。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
    • 商业秘密的载体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什么意思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13
      商业秘密的载体通常表现为纸质文件、磁质文件。特别是磁质文件,其容量大、体积小、易复制、易携带,一个小小的盘可以存储上千页图纸的内容,所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严峻挑战。因此,有效管理商业秘密载体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措施。
    • 保护其他商业秘密措施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2-21
      1、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保护商业秘密。中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雇佣合同、知识产权所有权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合同。2、企业可以通过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首先,以慷慨的待遇保护商业秘密。即对接触和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优厚的工资、奖金和津贴。同时,劳动合同
    • 怎样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甘肃在线咨询 2021-07-15
      首先,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设立保密条款、签订保密协议并单方保存。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尤其是公司重点保护的商业秘密,规定员工不管是否故意,不管以哪种方式泄露商业秘密都应受到相应惩罚,该惩罚应明确具体。 其次,限定知道商业秘密的员工人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应在公司小范围内被知悉,这小范围人群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