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国家行政组织的三个基本原则,即为民便民原则、完整统一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以人民为中心,便民利民;强调国家行政组织的整齐划一和权力职责的统一;强调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的对应关系,以保证行政效能的提高。此外,文章还阐述了精干效能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最后,文章强调了适应发展的原则,即根据历史条件的变化和时代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国家行政组织的调整和变革。
我国国家行政组织秉持着为民便民的原则,这是我国国家行政组织第一的和最高的原则。违背了这一原则,也就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为民,就是要以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一切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宗旨;便民,就是要与人民群众保持最密切的联系,方便人民群众,通过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运用,更好地为人民办实事。
(2)完整统一的原则。完整,既指各种行政行为所拥有的行政权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完整,也指国家行政组织的结构应当整齐划一。统一则主要指国家行政组织所特有的层级节制的组织关系,应当事权确实、上下贯通、政令归一,同时按照各自的职守和功能实行有效的协作和配合,共同实现国家行政组织的大目标。实现完整统一的关键在于合理的行政授
权,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国家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一致性。
(3)权责一致的原则。该原则的要义,是建立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之间的对应关系,并用科学、严格的规章制度加以确认和规定。一般说来,行政权力应当与行政责任成正比,职位、职权、职责应当相一致。在权责一致的原则下,对那些“例外”的边界事务或特殊事项,则应当由主管首长裁定后补入正式规定,变“例外”为“例行”。
(4)精干效能的原则。精干是指国家行政组织的一种数量状态,其内涵是指以较少的机构、人员和财物投入完成较多的工作任务。效能是指国家行政组织有效的程度,或完成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的能力。精干与效能相联系,则是指国家行政组织的(人)才、(资)财、(物)材力与其工作效绩之间的合理比例。精干与效能组成一个完整的概念,精干促进效能,效能需要精干。精干效能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而且有助减少行政开支。因此是社会主义国
家行政组织所必须的。
(5)依法行政的原则。其核心,是要建立法制观念,培养对法制的遵从。在我国,行政制度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制度。依法行政就是要遵从宪法和法律对国家行政组织的宗旨、地位、权力、职能、预算、编制、机构、程序等的规定,并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依照法的精神、原则和条款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行政是保证社会主义方向,抑制和克服官僚主义,减少和避免行政决策失误,反对和杜绝违法乱纪,取信于民和造福于
民的重要原则。
(6)适应发展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根据历史条件的变化,相应进行国家行政组织的调整或变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涵义:其一,根据国家中心任务的变化而相应采取适当的组织形式和公务活动方式,其二,根据社会进步和不同时期的特点相应调整行政机构和行政手段,其三,以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设计未来。最后,值得强调的是,我国国家行政组织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关于这个系统的任何规定性即原则,都是一个相互联系、互为因果的系统工程问题。因此,强调各项原则的互生性、互动性,是发挥原则的规范或法则的指导作用的重要前提。
行政组织设置的原则:数量状态、效能、人材力、物材力、工作效绩、合理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组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编制限额、职责任务和规模大小,合理确定行政编制,并实行定额和定员制度。行政组织设置的原则应当包括数量状态、效能、人材力、物材力、工作效绩和合理比例。这些原则是为了确保行政组织的正常运转,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水平,实现行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其中,数量状态是指行政组织的设立、合并、撤销、变更规格、名称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效能是指行政组织的工作应当高效便民,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人材力是指行政组织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保证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物材力是指行政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工作效绩是指行政组织的工作应当取得显著的成效,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合理比例是指行政组织的设立、合并、撤销、变更规格、名称等应当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确保行政工作的协调和有序进行。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组织设置原则是十分重要的,它们为行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我国国家行政组织秉持着为民便民的原则,这是我国国家行政组织第一的和最高的原则。为民,就是要以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一切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宗旨;便民,就是要与人民群众保持最密切的联系,方便人民群众,通过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运用,更好地为人民办实事。同时,我国国家行政组织也秉持着完整统一的原则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精干效能的原则则是国家行政组织必须遵循的原则。依法行政的原则则是保证社会主义方向,抑制和克服官僚主义,减少和避免行政决策失误,反对和杜绝违法乱纪,取信于民和造福民的重要原则。适应发展的原则则是根据历史条件的变化,相应进行国家行政组织的调整或变革。这些原则是为了确保行政组织的正常运转,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水平,实现行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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