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08:03:03 209 人看过

(1)法律的设定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创设权方面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规定权方面,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创设权方面,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定权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创设权方面,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规定权方面,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滥用行政处罚设定权是有悖法律规定的

到基层去,可以随时见到某些单位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牌子。

此处倾到垃圾,罚款50元,此处不准大小便,违者罚款50元,牛进晒场一次罚款200元,猪进晒场一次罚款80元,鸡鸭进晒场一次罚款50元,从栅栏跳进跳出校园罚款20—50元。还有迟到早退罚;不按时播种插秧罚;没按要求时间放倒庄稼罚;没完成植树任务罚;等等等等。

有一个农垦分局的招待所,每个房间都用镜框镶上一个顾客住宿须知,其内容是:一、私自将他人带入房间住宿者,一次罚款30元。二、躺床上吸烟、往地上扔烟头者一次罚款10—20元。三、不讲卫生故意污染被褥或用品者,一次罚款10—20元。四、损坏公共物品,按物品价格100%赔偿。五、在房间吵闹或酗酒闹事者,一次罚款10—20元。宾馆或招待所无有行政处罚设定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例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就说明这样搞是有悖法律规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以下的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没有行政处罚设定权。滥用行政处罚设定权,私定章法,不管是否是行政处罚主体,就施以处罚是法律法规所不能允许的。

行政处罚设定权,是属立法权的范畴,规属于省级和省级以上国家权力机关和省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的县级人民政府和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只有半个立法权,它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经上级国家权力机关批准。

我国立法的层级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国家主席发布实施的叫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国家主席发布实施的叫法律。国务院发布的由总理签发实施的叫行政法规。各省市自治区人大讨论通过并发布实施的叫地方性法规。国家各部委办和省政府发布实施的叫行政规章。市县政府发布实施的叫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所发布的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属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有别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指某个对象)它要求所涉及的被管理者要一体遵行。这属于行政机关的有限立法权,这个有限权力,也不是那一级都可以任意设定处罚规定的。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权的设定的规定是:第一,行政处罚基本上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其中人身罚由于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应由法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行政拘留等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类行政处罚。第二,地方性法规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对某些行政处罚做出规定,作为补充。已经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只能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定处罚条款,也不得超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另规定行政处罚。已经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种类中没有罚款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能增加规定罚款的处罚。第三,规章可以规定行政处罚,但应有适当的限制,不能随意规定。从以上法律的规定,明白无疑的指出,有立法权和有限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尚且严令不准滥设行政处罚,省以下各级机关根本没有行政处罚设定权。那些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事务的管理部门,就更是没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鉴于此,因滥用行政处罚设定权而自定的一些罚则,必须全部废除。要坚决克服管理就是罚款,服务就是收费的不正确做法,否则就谈不上法制化管理和建设和谐龙江。

首先,各级干部要树立法制观念。

必须认识到:我们的国家是法制化国家,我们的社会是法制化社会。党的领导、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经济问题等,都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权力获取的合法性必将以普遍化而非特殊化、客观化而非主观化、刚性化而非弹性化的途径与方式来实现,在现实生活中,集中体现为法治化、绩效化、制度化。一切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种圣人执政,管理者高人一等的陈腐观念必须抛弃。作为领导干部必须学法、懂法、守法、护法,不具备这一条,就不适合担任新时期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考核任用干部这也是个首要的一条;不具备这一条,就不能以德服人,就会想方设法整治群众;不具备这一条,就会以权压人,滥施处罚。其后果是,严重破坏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让社会出现不安定局面。

其次,要人性化管理。

我们国家权力结构及其制度体现的是人民本位而非政党本位。党始终从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保证人民的国家主体地位。努力做到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以人为本是党的执政根基。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都是要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因此,关心人、爱护人、说服人是一切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动辙罚、罚、罚,是缺乏理性缺乏人性化的管理,是领导者本人对自己的号召力和正确性的不自信,是不相信自己管理措施的正确性,是不认为群众能一呼百应,是对自己领导和管理能力的否定。任何一项管理措施和规范化要求,要建立在充分相信群众的基础上,要克服简单化的工作方式,向被管理者讲清道理,让措施和要求变成被管理者的自觉行动。如有违者肯定是少数人,要施以德政,要相信政治思想工作,立足于说服教育。既然是针对少数人,就更不能违权设定若干处罚,去多方围堵,到处悬挂这个罚那个罚,实在是有伤风化,对被管理者是一种心理伤害。企业、事业、公民和其它组织,民事主体上都是平等的,要建立在充分尊重的基础上。做为管理者要从被管理者相悖之处,看到自己工作上的不足,他们没有按要求去做,是管理工作不到位。认识到这一点就体现了人性化的管理,对促进社会和谐,融洽党群、干群关系是十分有益的。

再次,不要与法律法规相冲撞。

法律、法规是带有刚性强制力的。法律、法规明示不准涉入的领域,绝对不要去冲撞。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法律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从第八条开始,到第十六条,用整整一个章节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法律责任章节里,对滥设处罚要负法律责任也有规定。这就是法律对此有明示的领域,是排他的。如果设定都违法,依此去处罚就更是违法必究了,倘若因此进入诉讼程序非败诉不可。需要说明的是,在许多社会管理中有些小立法,象乡规民约,都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撞。比如,垃圾管理,可以约定为乱倒垃圾应付相应清扫费,畜禽进晒场要付损失赔偿费,完不成植树造林任务要出资,用以资代劳的方式由别人去完成,等等等等。这就不是滥用行政处罚设定权。必须说明的是乡规民约的创立,要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基础上,万不可长官意志,民主的过程也是宣传贯彻的过程,这是万万不可马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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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2日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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