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是否会被开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5 14:52:58 135 人看过

股东资格是否会被开除要看情况。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在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或者返还的,公司就可以通过股东会的决议来开除该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

在学界和实务中,对隐名股东资格身份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隐名股东,在司法实践中应确认其股东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隐名股东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应确认其股东资格。笔者认为,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并坚持“双重标准,内外有别”原则。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并没有本质区别,一般民法上的契约理论完全适用于这种股东间的协议。就公司内部而言,这种契约并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其改变的仅仅是该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分配而已。因此,只要该契约建立在双方合意和善意的基础上,就应确认该契约的法律效力,从而确认其隐名股东资格。在处理公司与第三人交易等外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形式为准,即以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等具有法律公信力资料记载的股东为法定股东,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与效率。

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而只能首先提起确认股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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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3日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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