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仲裁管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6 10:03:20 119 人看过

工伤待遇仲裁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分别向两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他。

工伤待遇仲裁代理词怎么写工伤待遇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仲裁代理人,今天依法参加申请人请求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的仲裁活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申请人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依法属于工伤。本案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损害,忠县劳动行政部门已依法认定其受伤为工伤。

2、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有权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

3、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因工作受伤而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

4、本案申请人的工伤待遇请求合法。

申请人被忠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鉴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十级,应当享受本人工资7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被申请人还应当支付申请人因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实际支出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交通费等。

5、发生工伤事故后,被申请人拒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申请人无奈只好诉之法律,请求仲裁部门支持我的当事人的主张,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为注册成立的公司,申请人为公司的利益而工作,出现工伤事故都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更给申请人带来了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也给申请人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影响。工人是工厂的财富和希望,也是被申请人公司能长久的发展基础。被申请人应当以人为本,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依法落实申请人的工伤待遇。望仲裁部门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代理人: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周某某律师

2012年3月13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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