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6 09:52:20 191 人看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本条是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从本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的几种情形。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法律针对特别类型案件的诉讼管辖作出的规定。同时这些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并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也就是说,这些特殊情形的法定管辖,允许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和法律事实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进行共同管辖,使多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有共同管辖权。本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发生纠纷,有的是因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的争议;有的是因合同变更发生的争议;还有的是因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法院查明案情,便于在必要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紧急措施,以利于合同纠纷的正确解决。

涉外民事诉讼法管辖的种类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弄或者是其他的财产权益纠纷当中,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被告起诉,可以和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律管辖。

2、协议管辖:就是在涉外合同或者是其他的财产权益纠纷当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就是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于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就是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中国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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