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义务VS出庭作证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43:07 351 人看过

公司与单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往往约定职工在职及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当两项义务竟合时,又该怎么办?

2003年4月,某设备公司与陈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及《知识产权、保密及禁止协议》,2004年11月,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上述几份文件约定陈女士在离职之后三年内负有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设备公司支付相应补偿金(165元/月)。

2004年末,设备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前职工吉某诉诸于法院。2005年9月,该案开庭审理,陈女士作为吉某方证人出庭作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设备公司败诉。

事后,设备公司以陈女士将不正当竞争案的秘密信息及证言泄密为由不再向其支付补偿金。为此陈女士提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确认设备公司违约,应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并承担违约责任(48000元)。设备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陈女士违约并不履行仲裁裁决。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案焦点在于陈女士出庭作证行为及证言是否违背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众所周知,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公民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民事诉讼法》)第70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可见,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任何人不存在拒绝作证的特权。我国法律、法规没有限制或禁止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更没有法定的证人回避诉讼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陈女士以不可替代的证人身份,由诉讼当事人一方提供给法庭,由此启动和设定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进而得到法院许可和通知而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陈女士上述行为完全是在帮助法庭认定案件事实,以便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是对国家履行公民法定的基本义务。设备公司不能以陈女士保密义务的存在而限制或禁止其履行公民这一法定义务。其辩称作证过程中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是对保密协议内容的歪曲解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由此可见,作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陈女士证言内容不涉及设备公司的商业秘密,其内容是设备公司企业劳动管理制度的客观陈述。即便陈女士的证言真的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应当保密,法院也会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开庭出示,而非设备公司所述证人不能向法院提供或出示,更不能通过对约定的曲解来强制证人在法庭这种特殊环境下向法庭继续履行保密义务,违背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以达到限制或禁止证人出庭作证的目的。

证人出庭作证是向国家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是公法之义务,而作为劳动者向企业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的义务,是私法之义务;法律为了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实现,对一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法定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限制,这些权力义务履行与承担不能通过某个社会组织、个体为己利益的约定来剥夺和免除。限制或禁止证人出庭作证,损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直接侵害的更是法律所保护的诉讼顺利进行的正常秩序。

在此案中,设备公司也正是由于认为陈女士作证行为及证言内容对其不利,而迁怒于其,歪曲解释保密协议的内容,拒绝支付后续补偿金,此举有阻止证人作证、变相打击证人之嫌,应按照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12日 20: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密义务相关文章
  • 证人出庭作证是义务还是权利
    证人出庭作证是义务也是权利。1、刑事案件中,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法院会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2、民事诉讼中,证人有权利不出庭作证的。除非收到法院传票,证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伙食费等由申请证人出庭一方负责,律师口头电话通知证人,证人可以不配合出庭,不过证人是因为成本问题,可以协商相关费用的报销。一、证人出庭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什么?(一)证人的权利证人享有作证费用补偿权。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二)证人的义务1、出庭的义务,符合法定情形不用出庭的除外;2、如实作证的义务。二、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
    2023-03-25
    148人看过
  • 证人有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吗?
    证人有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受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就了解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是证人证言。证人作证既是证人的权利,也是证人的义务。但是更侧重于义务,不过证人在作证时也享有各项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同时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一、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什么?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和参与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证人,司法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对于某些聋、哑的证人,应当允许他们采用聋、哑手势提供证言。在聋、哑的证人作证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到场进行翻译。2、陈述权证人享有不受威胁地充分陈述的权利。如果经过回忆,还可以补充陈述或修正原先的证言。3、控告权对于
    2023-04-12
    84人看过
  • 承担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2023-04-22
    330人看过
  • 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义务义务性质不同
    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定,那么劳动者就不存在竞业禁止的义务。实际上,在我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并没有一部真正的法律对竞业禁止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即便《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对竞业禁止义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种规定也只是对竞业禁止义务的适用范围和最高年限做出了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该规定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作出过分的限制,其适用的前提仍然是以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定为前提的,无约定则无义务。保密义务则是一种法定义务。保密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就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明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劳动者在离职以后均应承担商业秘密的保守义务。区别在于,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保密约定的,应优先
    2023-03-27
    318人看过
  • 保证人的作为义务
    根据贷款担保第一节第六条法律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
    2023-02-15
    137人看过
  • 股东违反保密义务
    一、股东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股东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按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造成公司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抵押股东更换股东的时候,股东有什么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2023-03-23
    180人看过
换一批
#治安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治安处罚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订立合同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有: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2、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更多>

    #保密义务
    相关咨询
    • 证人出庭作证义务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18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 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期间,证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 目击是否有义务出庭作证?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1
      目击证人虽然可以证明相关的事实,但是目前没有强制目击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 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与义务
      山西在线咨询 2021-09-30
      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直接询问,是证人的义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作为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所谓“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以下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
    • 什么是保密义务附随义务?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3
      1、劳动者如果违反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责任。 2、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对其接触或者可能接受到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无论是否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其法定义务。 4、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的民事责任。如果达到法定条件可能构成商业秘密而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