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办理机构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办理地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电话
办理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在2001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本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以个人为单位。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照片等。
办理程序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检查、监督,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复核。
1、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依据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计生协会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逐一入户核实,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并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并随机抽取若干人员进行入户核实。经复核无误后,对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将名单批复乡(镇)人民政府,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并将奖励扶助名单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按国家要求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录入计算机,上报国家数据中心。
乡(镇)人民政府将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
(5、市(地)、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本辖区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后,上报市(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查。
市(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并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社会中介机构,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取消资格,按照《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及时上报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市(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县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后,将全市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上报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口计生委审核后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办结时限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办理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资格确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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