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18:40:26 340 人看过

医疗事故鉴定含义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

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一,虽然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医疗事故的处理必须先进行鉴定,然后由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不是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书本,医疗事故的处理还要由卫生行政机关处理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病人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某一成员应当回避的,可以向鉴定委员会提出要求该成员回避的要求,并陈述理由,是否回避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主任或者卫生行政机关决定。

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病人可以要求该鉴定委员会成员回避:

(1)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鉴定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3)鉴定委员会成员与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4)担任过本次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的证人,或者担任过本次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5)担任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的;

(6)参加过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第三,鉴定结论是通过对事件及有关物证的分析研究和科学鉴定,所作出的关于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后果等问题的结论。我们可以怀疑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或提出鉴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但因为鉴定本身以及鉴定结论既没有改变任何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作出对任何人的处理决定,所以不存在对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

通常所谓“不服鉴定结论”,实际上是对依据鉴定结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共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直诉讼”。所以,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认为鉴定结论不符合事实、不科学、不公正以及认为鉴定程序不合法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可以要求法庭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行审查,也可以提出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或请求法庭重新鉴定,还可以请示法庭对原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四,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发生事故的医疗机构负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负担。但是,由于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工作是独立进行的,他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虽然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可以否定下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但鉴定费用是各自收取的。因此,尽管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否定了下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即不能改变根据下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而决定的鉴定费的承担事实。也就是说,如果上级医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与下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同,原来已经支付的鉴定费也不再返还。

第五,对于超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受理时限,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情况,病人可以造成事故的医疗机构为被告,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并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因为此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而不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

第六,如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事实认定上有倾向性,不以事实为依据,那么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民就有问题。病人通常无法判断鉴定是否符合医学科学,但可以委托熟悉的医生帮助判断。如果对鉴定结论有疑问,就应当申请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第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判断医务人员在疗活动中是否有过错,判断该过错是否与造成的不良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以及判断不良后果是否达到了构成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可能像科学试验那样准确,在许多情况下要靠参加鉴定的专家的经验来判断,最后难免要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来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确定事故的性质和等级。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发生错误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为了使鉴定结论尽可能接近真实性和科学性,病人方面应当积极配合鉴定工作,例如身体检查和化验、诊断和尸体检验等,尽量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得到“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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