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别除权的概念及行使条件
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别除权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第二,这种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
第三,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二、别除权的性质
1、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别除权是不同于其它一般破产债权的,别除权的基础是担保物权,当一个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如果该公司在破产前对外举债时用公司的某项财产做了抵押、质押等担保时,那么在清算的时候,那些做了担保的财产是不列入破产财产,而是让享有该债权的人优先受偿,这就是别除权;
2、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包括债务本金与利息。对于在执行担保财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依实际发生数额随时从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中支付,支付费用后的余额用于清偿别除权。未能从担保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别除权,转化为破产债权。
3、企业宣告破产后,未到期的债权均视为到期。所以,未到期的别除权可提前行使,但其利息应计算至破产宣告时为止,即应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三、别除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和行使别除权,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3、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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