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况以及程序。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况包括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到外地、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而监外执行的程序是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出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况和程序。
以下情况适用于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到外地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监外执行的程序是: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 罪 犯 如 何 提 出 申 请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在第二项规定情形下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即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时,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则不得保外就医。因此,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的程序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以直接决定,而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监狱需要提出书面意见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条件的罪犯包括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到外地、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因此,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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